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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为好友,对方以提供股票投资建议为由诱导其下载虚假理财APP。在连续三周进行约3.5万元的股票操作后,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提供平台账户密码,随后以'系统升级''资金安全'等名义将张某某账户内的资金快速转出。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资金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荐股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金流向与公司无关。双方对是否构成诈骗及责任归属存在根本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APP操作截图及通话录音。公司提交的所谓'合作机构资质证明'经鉴定为伪造。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诈骗团伙通过电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伪造平台信息等关键证据,确认存在诱导性投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投资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荐股群''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操作证据。对于诱导性投资行为,平台方若未履行审核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其与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