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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虚拟币投资款遭拒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虚拟币投资款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征信修复遭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岗位。入职第三周,部门主管李某某(冒充领导)以公司需缴纳征信修复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公司账户在24小时内将资金转至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称该款项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但无法解释对公账户异常转账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场景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款项系员工个人与第三方平台交易,否认与诈骗有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凭证是否能证明公司存在非法占有故意,以及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招聘平台账号信息,确认李某某使用公司名义注册账号。张某某提交了转账时段的聊天记录截图、平台转账凭证及公司对公账户流水,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业务无关。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要求双方进行电子证据真实性核验,最终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利用员工身份实施诈骗的过错,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本金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数额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冒名诈骗,个人需提高对公账户转账风险的辨识能力。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调取平台信息锁定侵权主体,必要时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