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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虚拟币投资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员工遭虚拟币投资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公司为虚拟币投资平台。案由涉及投资理财欺诈,双方对诈骗金额及责任归属存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李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推荐虚拟币投资项目,声称可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回报。张某某在医疗养老场景中被诱导现金交付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平台系虚构项目,遂报案但账户已被冻结。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利用社交平台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被申请人否认李某身份,称其为个人行为且已失联。双方对资金流向及公司是否存在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现金交付凭证。被申请人未提供员工管理证据,亦无法说明账户冻结原因。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平台注册信息确认其虚构主体性质。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投资款约3.5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但因申请人未能及时保存电子证据,酌情扣除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核实资质,警惕社交平台虚假宣传。现金交付应保留完整凭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建议高危人群对'征信修复''高回报投资'等话术保持审慎,避免陷入医疗养老类诈骗陷阱。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