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理财经理诱导转账骗走3.5万元遭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理财经理诱导转账骗走3.5万元遭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员工冒充理财经理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相亲平台认识自称证券公司理财经理的李某。李某以推荐股票为名,通过短信诱导张某某在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多次转账操作,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虚假投资平台。张某某累计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后发现李某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利用工作身份和公司公共资源实施诈骗,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利用职务身份和公司资源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辩称李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未使用公司账户收款,公司已尽监管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多次使用办公电脑与张某某联系。经核实,李某所用手机号与公司登记号码存在关联。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行为与公司无关,仲裁委采纳申请人提交的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视频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约3.5万元并支付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74条关于职务行为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警惕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的新型诈骗。个人应核实理财信息真实性,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金融机构需完善客户身份验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