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虚假投资平台骗约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投资平台骗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虚假投资平台,该平台宣称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虚拟币交易机会。在精准信息诱导下,张某某分三次向平台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失联,遂向警方报案,但涉案微信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交易,且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转账性质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平台宣传截图等证据,调取了相关通话记录。公司未能出示交易合同或资金流向证明,且虚拟币转账记录显示无实际交易发生。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裁决其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2条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2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承诺。转账前应确认交易真实性,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报案延迟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