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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招聘信息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HR的账号添加好友。对方谎称可提供股票荐股服务,承诺先垫付3.5万元用于购买某投资理财产品,待产品增值后按比例返佣。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后,对方失联,经调查发现该账号实为个人注册,公司未实际开展荐股业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应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超仲裁时效。双方对是否存在履约能力、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转账用途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对方身份信息查询记录。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录用文件及资金使用说明,仲裁委认定其存在虚构主体及履约能力不足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信息,保留完整证据链。电商平台需加强招聘账号审核,平台信息可作为辅助证据。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