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骗取入职保证金员工获赔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骗取入职保证金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遭遇网络诈骗,申请劳动仲裁追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专员。面试过程中,自称公司HR的李某(身份冒充)以'高收益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其缴纳3000元入职保证金,并通过伪造的二维码收款。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个人,且该公司账号已被平台封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用企业主体的行为,要求全额追回约3.5万元损失;公司辩称该账号系个人借用,与企业无关,且已及时封停账号,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记录、转账银行流水及平台封停通知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对企业的商业诋毁,且企业未尽到招聘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张某某约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招聘资质审查机制,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遭遇网络诈骗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报警与仲裁双重途径维权。对于高收益理财宣传,应警惕'低风险'话术背后的非法集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