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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男,32岁)于2024年5月在某市某区通过线下活动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高收益为诱饵推广虚假投资平台。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在街面宣传中,以'稳赚不赔'为噱头向张某某推荐虚构的'金鼎理财'平台。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1.2万元入金后,被李某某以平台风控为由诱导转入'安全账户'共计约3.5万元。期间收到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短信威胁,要求其立即转账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持续操作,最终损失全部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虚构平台并诱导转账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且未签订合同,应自行承担风险。核心争议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平台网站截图、虚假短信记录及通话录音。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表作为抗辩。仲裁委依据电子证据链认定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安全账户'要求,保留微信转账记录和网站截图作为关键证据。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避免与诈骗分子直接交易。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