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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案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遭遇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理财产品时,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账户异常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对方以虚拟币投资名义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以资金多级拆分、提现受阻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参与诈骗,称系用户自主操作且已通过网络借贷场景完成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电商平台交易记录与通话录音,确认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资金且存在多次与自称金融机构人员的沟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转合法性,仲裁员要求其说明资金去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充金融机构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转账凭证,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机构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建议保留所有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避免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