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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招聘诱导现金交付诈骗

【标题】企业主冒充招聘诱导现金交付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投资理财诈骗,通过电信电话及QQ平台实施,企业主以招聘为名诱导受害人交付现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冒充HR以高收益股票荐股为由诱导其投资。经多次电话沟通及QQ聊天,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被要求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此后企业主失联,张某某发现账户非公司官方账户,遂主张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虚构招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张某某系自主投资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QQ聊天截图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内部招聘流程说明。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行为,且收款账户与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认定企业主行为构成诈骗,应承担返还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招聘人员实施投资诈骗,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真实性。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申请仲裁。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