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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受害人误付

【标题】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受害人误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接到自称公安人员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非法集资案件需立即处理。对方要求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声称不转账将冻结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收款账户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且对方使用监控视频伪造执法场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监管义务导致诈骗发生;公司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法控制第三方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依职权调取了电商平台的用户操作日志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支付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平台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对异常转账请求建立拦截机制。遭遇自称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使用非官方收款账户。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