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居民,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双方因投资理财诈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办理业务时接到自称公安部门的电话,称其涉及金融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其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虚假投资平台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并威胁若不配合将承担法律责任。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最终导致约3.5万元损失。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赔偿,但公司否认与诈骗行为有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投资等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操作,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及虚假投资平台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合作协议,未能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委要求双方对屏幕共享过程进行技术核查,确认了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诱导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等过错,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人员以安全账户名义索要钱财的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电商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验证,避免成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