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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遇虚假荐股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遇虚假荐股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该公司以股票荐股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接触所谓'政府补贴办理'业务,对方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声称可提供内幕消息。在签订电子协议后,张某某分三次通过银行卡转账共计约3.5万元用于投资。次日该平台突然关闭,所有交易记录消失,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冒充公职人员及资金转移行为;公司辩称系用户主动操作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交易风险应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短信截图显示的'财政局'工作证信息、APP界面与官方平台的相似度、转账记录时间线等。经电子证据鉴定,确认APP运营主体与备案信息不符,且存在伪造公职人员身份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其返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电子签名法》第16条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政府背景'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证据保存要注意完整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关键信息。本案警示企业不得利用虚假平台进行金融诈骗,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