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客服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客服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因虚拟币投资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招聘信息,应聘后被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虚拟币账户转账。入职第三天,公司'客服'以培训为由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发现该账户为诈骗平台后立即停止转账。经电子数据固定,发现公司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且资金已转入非法虚拟币通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返还约3.5万元投资款;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员工个人操作,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对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虚拟币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司虽提交员工考勤表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通过分析电子数据的时间线与资金划转规律,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警惕以培训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及时通过电子数据固定证据并报警处理。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