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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该公司以贷款审批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网站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对方谎称需缴纳保证金以通过贷款审批。在取得张某某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后,通过伪造转账凭证诱导其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贷款业务资质,且所谓平台系虚构,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虚假平台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已提供贷款审批服务且转账系双方合意,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通话记录显示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核查银行流水确认转账凭证系伪造;证人证言证实公司未开展相关业务。经质证,公司无法说明资金去向及业务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要求提供敏感信息;投资前核实平台资质;保留通话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并申请仲裁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