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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投资遭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投资遭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投资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好友。李某谎称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可获取高额收益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进行股票投资。期间李某要求张某某下载指定APP并提供银行卡信息,承诺次日返还本金及利息。后APP无法登录,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否认诈骗事实。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信用卡支付凭证及APP安装包。公司质疑聊天记录完整性,申请笔迹鉴定。经核查,仲裁委认定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但证据链存在断裂,未完全证明资金流向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公检法'身份伪装,建议通过正规平台操作。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