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遭微信假贷款审批骗3.5万元
【标题】公司员工遭微信假贷款审批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户经理的账号,对方以办理贷款审批为由要求提供支付宝验证码。张某某信以为真,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连续三次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转账,累计损失约3.5万元。后发现该微信账号为伪造,且所谓贷款审批系虚构场景,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被骗,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员工主动提供验证码属个人行为,且已按约定发放工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承认未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但认为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开展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员工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安全教育,个人需提高身份验证意识。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