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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金融机构微信诈骗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金融机构微信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投资平台名义诱导转账,案由涉及诈骗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教育培训机构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所谓'金融理财项目'。该公司员工王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张某某在微信平台上向指定账户转账。期间王某多次伪造平台操作界面,谎称账户异常需紧急入金解封,最终导致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损失约3.5万元。案发后张某某提供完整聊天记录及监控视频证明王某身份造假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王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且已提供所谓'投资平台'账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使用的职业头衔、伪造的平台界面截图及监控视频。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具有授权代理资质,且对账户异常等说辞存在明显矛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微信转账本金3.5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赔偿损失;《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待业人员需警惕高收益投资陷阱,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理财,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