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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要求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冒充客服要求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投资理财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的高收益理财产品。通过线下街面场景接触的所谓'客服人员',以办理投资手续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已失联,遂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非法集资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报警处理,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参与诈骗及具体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记录和社交平台聊天截图,公司提供报警回执及内部通讯记录。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存在瑕疵,但结合线下办理场景和屏幕共享要求,确认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线下办理+屏幕共享'新型诈骗模式,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支付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冒充客服等欺诈行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