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理财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理财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后,被诱导参与所谓'高收益理财项目'。对方以虚拟币通道为由要求其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并承诺30天内返还本金加收益。后平台突然失联,张某某发现系虚假投资平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虚构理财项目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双方对交易性质及责任归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客服对话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所谓'合作协议'。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及平台异常情况,认定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办理业务。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时需注意完整性与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