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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网络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张某某因征信问题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微信账号诱导转账3.5万元至虚拟币平台。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陌生短信称其征信异常需处理,后添加自称某公安局民警的微信账号。对方以修复征信为由,引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虚拟币理财平台',声称可提供年化收益30%的高息投资。在要求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分四笔转账合计3.5万元至平台账户,后发现该平台无法提现且无真实交易记录,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征信修复'业务,通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被申请人称平台系第三方合作,张某某主动充值且存在真实交易记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无法登录的证据;被申请人仅提供格式化合作协议。庭审中,被申请人无法说明平台运营主体及资金流向,亦未提供张某某参与网络借贷的交易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业务资质、冒充公检法人员诱导转账的违法行为,但因申请人未能证明资金直接来源于被申请人账户,故对其主张的全额返还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网络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应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骗局,核实执法机关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要求屏幕共享、虚拟币转账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建议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