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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付款致提现受阻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扫码付款致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投资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账户后,通过客服推荐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拟币投资项目。对方以'安全账户'名义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并声称需配合完成多级拆分操作才能提现。期间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致电张某某,指导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后平台突然关闭提现通道并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操作,安全账户为第三方监管账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电商平台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多次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名称和工号。公司未能出示第三方监管协议,仅以内部流程解释抗辩。仲裁员要求公司提供资金流向证明,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存在多笔异常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安全账户'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行为,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转账凭证,仅支持其主张的70%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陷阱,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发现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信用卡支付风险。本案显示,即使存在诈骗行为,若证据链不完整也可能影响最终认定。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