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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对象骗取转账平台冻结账户

【标题】冒充对象骗取转账平台冻结账户

【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借贷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的男子。对方以荐股为名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收益理财项目',诱导张某某缴纳约3.5万元会员费。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公司账户被冻结,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否认诈骗事实,质疑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冻结通知等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聊天记录进行溯源验证,确认李某账号与公司无关联。

【仲裁结果】认定李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裁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婚恋诈骗需警惕,投资前应核实资质。当事人需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平台方应加强用户身份审核,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