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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押金被判刑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骗取押金被判刑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婚恋平台诈骗,案件涉及非法集资与诈骗罪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林某'的异性。对方以'投资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张某某先垫付3.5万元作为入金保证金,承诺两周后返佣。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完成资金交付后,张某某发现平台账户被注销,对方消失。调取平台监控视频显示,'林某'实为平台员工,其在通话中多次要求张某某提供支付宝验证码以'提高收益',后将资金转入关联账户并迅速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且员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用户自主投资风险应自行承担,但承认员工存在违规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平台监控视频;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协议但未展示用户尽职调查流程。经调查发现平台未对员工虚构项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且存在诱导用户提供验证码的违规操作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3.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6条、第1195条关于民事责任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完善用户审核机制,警惕员工异常行为;投资者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轻信'高收益'承诺,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