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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导师诱导征信修复诈骗遭提现阻拦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导师诱导征信修复诈骗遭提现阻拦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被冒充投资导师的人员以股票荐股和征信修复为名诱导投资,导致约3.5万元无法提现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投资理财岗位,通过视频面试与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取得联系。李某以'专业修复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向其指定的虚拟币账户转账,承诺可获取高额收益。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平台失联,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仲裁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资金流向证明及合法投资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征信修复业务,资金流向应由个人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员工培训记录、资金监管协议等证据,公司仅提交虚假的征信服务合作协议。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虚拟币交易记录,确认资金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且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李某冒充员工身份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未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且未能有效监管资金流向,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投资款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行为规范制度,防范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投资者需核实资质、保留转账凭证,遇提现障碍应立即报警。招聘平台需加强实名认证,对异常资金流向进行预警监控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