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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银行诱导转账遭索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银行诱导转账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谎称系银行理财顾问,推荐虚假投资平台。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参与投资,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对方失联。监控视频显示该人员实际为公司普通员工,未持金融从业资格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误信虚假宣传属自主投资行为,张某某则认为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精准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及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文件证明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资金流向,但未获有效回应,认定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及精准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165条民事责任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连带责任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投资陷阱,核实对方金融资质。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但需证明已尽到监管义务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