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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客服骗充值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客服骗充值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场景中的投资理财纠纷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案由涉及股票荐股诈骗及身份冒充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为好友。李某某以公司理财顾问身份推荐高收益股票投资,声称'保本增值'并伪造公司资质文件。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入金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业务且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某虚构公司投资项目并冒充员工实施诈骗;被申请人否认存在虚假身份,称张某某系主动参与网络借贷活动,且无法提供完整投资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身份冒充存在根本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李某某真实身份证明及投资业务相关材料,仲裁委对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后确认其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冒充员工身份、虚构投资理财项目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充值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建议核实平台资质及员工身份。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