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假招聘平台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假招聘平台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求职过程中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高薪职位为诱饵要求下载指定投资APP。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进行贷款审批并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为虚假投资平台,资金无法提现且账户被冻结,遂向警方报案但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操作且已配合警方调查,但指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经核实,仲裁委确认张某某系通过公司提供的招聘渠道接触诈骗分子,且平台注册信息与公司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扣除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的损失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需警惕高回报投资陷阱,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微信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但需注意止损时机。企业应加强招聘环节审核,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