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虚拟币投资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时被冒充贷款专员的面试官以'公司有虚拟币投资项目'为由骗取信任。对方称需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完成投资流程,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在电商平台注册经营资质,且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要求退还资金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场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的内部投资活动,且已通过平台完成交易,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贷款专员'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电商平台异常提示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证明所谓'投资项目'真实性,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及平台资质。仲裁委要求双方对交易实质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投资流程未通过正规平台完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场景、诱导员工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行为,裁决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警惕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需核实公司资质及交易渠道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