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遭遇假币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应聘者遭遇假币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过程中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对方声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李某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虚假APP进行信用卡支付,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对方使用假币进行交易,且资金通过多个境外账户快速转移,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诈骗3.5万元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诈骗事实,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因虚假征信修复服务遭受财产损失,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诱导转账的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虚假APP截图及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司仅出示一份模糊的合作协议,未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经核查发现交易对手账户异常,且APP实为仿冒平台,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损失因无法举证具体资金去向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诈骗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核实企业资质时需查验营业执照及办公场所。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注意跨境资金流转可能增加追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