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遇虚假教育平台诈骗
【标题】待业人员遭遇虚假教育平台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教育培训诈骗纠纷,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岗位,入职后被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公司以'教育培训退款理赔'为名,组织其在线下街面参与丢包分钱活动,期间虚构某教育平台存在资金问题,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因张某某未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平台资质,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信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非法活动,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平台虚假宣传截图及活动参与凭证。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发布信息的截屏,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平台信息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认定其存在诱导性信息欺诈但未完全构成刑事诈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需警惕'培训+退款'话术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平台资质,避免错过止付时效。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劳动者参与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