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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诱导投资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微信诱导投资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普通职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投资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公检法人员的账号,对方以案件核查为由诱导其投资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平台。在多次要求扫码付款后,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平台无实际业务,遂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该平台系虚构项目,收款账户实际由第三方控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用户主动投资且平台具有合法资质,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平台虚假宣传材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平台真实性,且监控视频显示其工作人员曾指导操作流程。仲裁员结合多份证据认定存在虚构投资场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约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账户冻结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责。本案显示虚构投资场景构成诈骗罪既遂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