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投资款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投资款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部门领导的诈骗信息,被诱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网络借贷。其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并威胁不提供平台信息将影响征信,张某某陷入维权困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构成诈骗,要求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借贷关系,且已履行平台交易流程,否认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仅提供短信截图及支付凭证,公司提交了平台交易记录。因缺乏直接身份认证材料,仲裁委对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短信发送主体与公司无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存在诈骗行为,但确认公司存在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不当引导,酌情支持部分维权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及交易凭证。遭遇诱导脱离平台交易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平台调查,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