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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学生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公安民警的账号,对方以'涉及网贷诈骗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其转账至'安全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使用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未收到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告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公司辩称已尽到提醒义务,且诈骗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手机监控视频、网贷平台转账记录及社交平台聊天截图,确认诈骗分子使用伪造警号实施欺诈。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反诈警示义务,张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固定记录显示其多次向公司咨询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建立有效反诈核查机制,酌情支持申请人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立、使用支付账户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反诈风险防控机制,员工遭遇涉诈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本案警示:面对'安全账户'要求必须保持警惕,社交平台核实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