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要求担责

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要求担责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要求担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街头抽奖活动时,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支付300元获得抽奖资格。次日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诱导点击伪造的金融监管网站链接。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追责。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某科技未核实活动合作方资质,存在诱导行为;被申请人称抽奖活动系第三方独立运营,自身仅提供场地且已尽告知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现场抽奖照片、通话录音、支付平台流水记录及伪造网站截图,认定某科技未履行对合作方的资质审查义务。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对诱导性话术存在默许可能。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退回申请人10500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对合作活动进行实质性审查,老年人群体应警惕「金融安全」话术诱导,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