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部分获赔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部分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张某某主张被该公司以虚构事实方式诈骗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教育培训展会上,被工作人员以'消灾'为由诱导参与高收益理财项目。对方通过电话联系要求缴纳'保证金',并以冒充公检法人员的名义威胁称需转账解困。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已封停涉案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拓展,且已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双方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金额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活动宣传资料,证明转账过程与宣传承诺。公司仅提供部分培训材料,未能有效证明实际服务内容。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后,认定双方存在争议事实但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但因证据不足无法完全认定诈骗性质,最终支持张某某主张的1.8万元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骗局,注意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屏等电子证据。参与教育培训需核实资质,谨防高收益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