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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被仲裁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兼职员工,该公司为注册地在XX省的科技企业,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官网应聘兼职岗位,入职后被财务人员李某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缴纳3000元培训费。随后公司主管王某通过微信伪装成'XX市公安局警官',称需充值入金至虚假APP才能通过审核。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指定账户转入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并报警,警方确认该APP为诈骗平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平台诱导,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已尽到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平台信息截图,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仲裁员调取通讯记录发现王某使用公司工作手机号与张某某联系,认定存在职务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财务人员存在协助诈骗行为,但未直接参与诈骗犯罪,裁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关于单位防范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行为规范制度,警惕以'安全账户'为名的诈骗话术,发现异常资金流动需及时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平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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