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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某科技公司诱导刷单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某科技公司诱导刷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足不出户日赚百元'兼职信息,按指示添加企业主微信后被要求下载第三方支付App。对方以'刷单返利'为名诱导其垫付约3.5万元货款,期间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平台验证码,后以'系统异常需缴纳保证金'为由拒绝提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冒充客服人员虚构刷单流程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本金;公司辩称已按约定完成返佣流程,要求提供转账凭证及证明诈骗的直接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与企业主的聊天记录截图、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及部分监控视频,公司承认存在诱导行为但否认诈骗性质。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初步证据链,但因未调取完整平台信息及缺乏直接资金流向证据,无法完全确认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刷单本金2.8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行为处罚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刷单返利'话术陷阱。涉及资金往来应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仲裁机构对证据链完整性要求较高,仅凭部分证据可能难以全额追偿。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