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对方以'消灾祛病'为由推销所谓'职业培训',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虚拟币作为培训费用。张某某信以为真,分三次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培训资质且无法联系上对方,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虚构事实诈骗,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的商业合作,未实施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虚拟币交易流水,确认对方使用'消灾'话术诱导转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培训协议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申请人提供的支付凭证与虚构事实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诈骗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警惕'消灾'等话术诈骗,保留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虚拟币转账易造成资金损失,建议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核实对方资质,发现骗局及时报警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