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员工3.5万

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员工3.5万

【标题】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员工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涉嫌网络借贷诈骗引发纠纷,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线下活动结识某科技公司人员,对方谎称系金融机构高管,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诱饵要求其下载伪造的金融APP。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入金费用,签订虚假合同协议后仅获返利2000元。后发现该APP无法提现且平台信息造假,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对方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且合同已履行。争议焦点在于APP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资金使用性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主提交平台运营资质文件,但对方无法提供。张某某出示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作为证据,企业主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称部分信息可被篡改。仲裁委委托第三方鉴定电子数据,确认部分信息存在伪造痕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虚构身份及伪造资质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有效证明资金损失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渠道的高利诱惑,核实金融机构资质时应要求查看官方授权文件。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原始载体,对合同条款应重点审查风险提示内容。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维权受阻。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