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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碰瓷诈骗投资款

【标题】冒充领导碰瓷诈骗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诈骗纠纷,于2024年某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遇到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网络购物高收益项目'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保证金。李某展示伪造的公司网站截图,谎称可保证月收益15%。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后,发现对方身份信息造假且资金被快速转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否认存在身份冒充行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网站伪造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李某未出庭应诉,公司承认李某曾使用公司名义接触客户。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虚构身份及资金转移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并支付1.5万元赔偿金,合计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民事欺诈行为处理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本案中伪造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