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转账致损失3.5万元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转账致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遭遇'丢包分钱'骗局,一名自称政府工作人员的男子谎称可提供高息投资机会。张某某通过该男子提供的网贷平台进行操作,提现后按指示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共计损失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平台已封停涉案账号,且无法联系上对方所谓工作人员。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平台告知义务,且账号封停后无法追回资金,主张减轻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存在诱导转账过错及责任划分比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与冒充公职人员的通话录音、网贷平台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明细。被申请人虽否认冒充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结合平台账号封停时间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义务,公众需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风控机制,避免因诱导操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