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标题】网购用户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团伙以虚假身份实施投资理财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商圈参与线下丢包分钱活动时,被自称金融顾问的嫌疑人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拉入投资理财群。李某通过伪造资质的APP界面,诱导张某某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后APP突然无法登录,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张某某发现该平台未在央行备案且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虚构的金融项目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用户自主操作,且未收到转账款项,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APP截图及转账凭证,证明对方使用虚假身份和平台诱导交易。公司虽否认但无法提供交易明细,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支付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理财项目、伪造平台资质等行为,裁决其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并承担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配合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