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诱导投资扫码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投资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添加自称金融顾问的会员,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荐虚假投资项目。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平台账户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平台客服要求提供验证码完成支付,期间多次以'培训费''保证金'名义诱导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存在虚构金融顾问身份、诱导投资行为;被申请人辩称已尽平台监管义务,且张某某未核实投资资质,双方对损失金额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短信截图,被申请人提供平台用户协议及客服话术模板。争议焦点集中于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及证据证明力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审核,投资者需警惕'高回报'诱导。本案警示:保存微信转账记录、验证码截屏等电子证据至关重要,但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与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