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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遇碰瓷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遇碰瓷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待业人员,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对方以提供低息贷款为由诱导其签订虚假合同协议。在线下见面时,李某团伙成员王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以'内部操作'为名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且拒绝使用正规借贷平台。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且无还款意愿,但因错过平台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团伙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否认参与诈骗,称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未及时报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李某身份冒充证据。被申请人虽否认,但无法解释为何允许非平台交易且未核实借款人身份。仲裁员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存在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并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应优先使用正规平台交易,警惕线下接触和身份冒充。发现被骗后应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超过止付时限需自行承担部分风险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