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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网购用户遭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网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案由涉及投资理财骗局引发的财产损失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网购平台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高收益理财为诱饵,通过电话多次要求提供验证码并转账,先后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入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团伙成员,但仅能提供转账记录和部分聊天截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无法核实李某与公司关联性,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及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和部分聊天记录,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取电子数据并质疑证据真实性。仲裁委要求补充电子数据固定材料,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完整通讯记录和身份验证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和诱导转账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未能完全确认诈骗犯罪事实,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报警并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