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电信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电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退休老人,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投资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中结识自称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通过电话及短信谎称能提供内部交易信息,诱导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3.5万元进行'投资垫付'。诈骗过程中,李某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调取股票交易软件信息,后通过伪造平台数据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随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银行流水及电子通信记录,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工作微信号与张某某联系。公司虽否认管理责任,但无法解释李某如何获取内部平台信息。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聊天记录时间戳,确认诈骗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段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9条企业防范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投资老师'骗局,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资质。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对异常资金操作及时阻断。电子证据需注意取证完整性,建议使用司法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