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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科技公司虚构贷款骗局索要费用

【标题】张某某遭科技公司虚构贷款骗局索要费用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员工,因求职诈骗引发纠纷。该公司以贷款审批为由要求缴纳费用,最终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接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电话,对方自称是金融机构客服。在微信沟通中,公司人员以'贷款审批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公司APP无法登录且被封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所谓贷款审批为真实业务,要求张某某缴纳的费用属自愿交易,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涉案APP截图。公司仅提供伪造的贷款审批记录,经鉴定为虚假证据。仲裁员依职权调取了平台封停通知及客服话术样本。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其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认定公司通过虚构金融机构身份、伪造审批流程实施诈骗,构成欺诈性交易。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需警惕'贷款审批需缴费'等话术陷阱,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骗局应立即停止付款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