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街面遭遇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诈骗团伙,对方以核查投资资质为由诱导其通过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需充值入金才能退款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继续转账,期间多次以账户冻结为威胁。张某某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完成转账,但因未及时通过央行紧急止付通道维权,最终被认定为涉案金额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平台诈骗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公司辩称款项系正常投资协议履行,且已提供所谓「政府合作」证明材料。核心争议在于平台真实性认定及张某某是否因公司过错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平台后台数据,确认张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至公司账户。经司法鉴定,该平台无金融牌照且服务器IP属境外地址。公司提交的所谓政府文件经核查为伪造,张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投资本金2.8万元,驳回其余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撤销权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合同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资金冻结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并启动止付程序。建议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话术保持警惕,避免因轻信「官方合作」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