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仲裁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涉嫌诈骗及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客服兼职,面试时被要求先缴纳3.5万元培训费。公司员工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通过电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声称需支付费用才能办理入职。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对公账户,且培训内容均为虚假宣传。期间多次要求退还费用遭推诿,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公司存在刻意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缴3.5万元;公司辩称培训费为自愿合同款项,且已安排'培训'服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庭审,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监控视频及培训资料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虚假培训协议,未能说明账户合法性。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不符,且培训内容存在明显违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2.8万元培训费,驳回剩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用工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以'公检法'名义收取费用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收款账户主体资质,保留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担保或预付款,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